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视角下破解低婚育率“困局”的路径探析
——基于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思考
据统计,2022 年全年我国新生儿数量为 956 万、死亡人数为 1041 万,人口相较上年年末负增长 85 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0.60‰。这是我们国家自 1949 年建国以来,首次出现的人口负增长情况。究其原因,我们国家只用了短短 70 余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工业化建设之路。日新月异的物质生活,对农业、工业、互联网三个时代文化交织的社会婚育理念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当代青年对婚姻理解不到位,加上经济压力大、结婚成本高、生育意愿低以及冲动型离婚趋势加剧,形成了如今低婚育率的局面。作者认为,低婚育率是任何社会任何经济体发展必然要面对的问题,解决之策也因各自经济发达程度、文化禀赋差异而不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华夏 5000 年文明,是久经社会生活检验的、切实以人的利益为首要考量的世俗法律文化,同时也是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的智慧结晶,能够从体制改革、思想教育、司法保障等方面,为破解我国低婚育率“困局”提供法治的路径指导。
一、对婚育率逐年走低的社会现状的思考
(一)我国低婚育率社会现状简述
1.生育水平十分不理想
国家统计局 2023 年 1 月公布的最新数据表明,2016 年至 2022年的连续六年间,我国新生儿数量持续下降,幅度达到惊人的 47%。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普遍允许生育二孩政策于 2015 年底发布,普遍允许生育三孩政策于 2021 年 5 月发布,两项政策未达预期效果。
2023 年我国总和生育率仅为 1.0 左右,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倒数第二(仅比韩国略高)。毫无疑问,我国当前生育水平大大低于足以维持人口世代更新、人数不增不减更替水平要求的 2.1。大量调研表明,婚育观念的巨大变化和很高的生养成本,导致包括生活在贫困山区农村在内的大多数育龄夫妇不想生三孩。而且,快速城镇化导致不想生孩子的城镇人口占比持续上升,将使我国总和生育率进一步降低。
2.结婚率显著下降
我国的一般结婚率自 2013 年以来持续显著下降,2020 年的一般结婚率比 2013 年下降 38.3%。据 2020 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30 岁至 49 岁中年人群中,对应年龄段男性未婚比例分别比 2010 年增长 38.3% ~ 62.7%,女性的这一数据为 74.2% ~ 183.0%。45-49 岁队列男女终身未婚比例分别为 4.4% 和 1.3%,虽然仍处于较低水平,但相比 2010 年增长了 61.6% 和 75.6%。同时,这组数据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我国“男多女少”的客观事实造成的男性婚姻挤压,以及结婚成本畸高导致农村地区终身未婚男性增多的严峻现实。2020 年 30-49 岁中年女性未婚比例比 2010 年大幅增加,这一情况的成因主要是多数高学历女性难以找到条件对等或更高的令其满意的对象。
3.离婚率显著上升
我国离婚人口规模自进入 21 世纪以来呈现出迅速攀升的态势。由全国第五、六、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可计算出,我国离婚人口在 15 岁以上总人口中的占比,从 2000 年的 0.90% 增长至 2020 年的 2.38%(2010 年为 1.38%)。20 年间,这一比例膨胀了2.63 倍,而且涨幅主要集中在房价成为社会关注度最高话题的近 10 年。我国传统家庭文化观念素来强调婚姻稳定、不鼓励离婚,即便如此,高离婚率还是作为新的社会现象进入公众视野。需要注意,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不仅维护着夫妻双方切身利益,更是对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和长期发展的有利保障。我们不应将离婚率的显著升高看做是时代的“现象”,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社会发展的“问题”加以重视。
(二)低婚育率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
1.人口“老龄化”与“少子化”
人口“老龄化”与“少子化”看似为两个独立命题,实则内涵是高度统一的。“少子化”的情况已在前文的“生育水平十分不理想”部分作了解释,小孩老人数量随时间的此消彼长会进一步加快社会“老龄化”的步伐,而“老龄化”又会加大婚育人群的生育负担、降低全社会生育意愿,从而加剧“少子化”态势。从文化的角度来说,“老龄化”与“少子化”会改变我国家庭架构使社会趋于“原子化”;从经济角度来说,市场响应相对灵敏的消费端已开始解答“老龄化”与“少子化”的时代之问,执政重点是如何解决生产端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1)影响人口结构
据统计,我国 65 岁及以上的人口数量占比由 2019 年的 12.6% 增长至 2022 年末的 14.9%,基于对目前这一速度呈现的趋势和我国“邻居”韩国、日本作为“前车之鉴”的综合判断,我国很快就会变成深度老龄化社会。与老龄人口加速增长相伴相生,我国新生儿数量在加速减少,体现为出生率的不断下降,从 2019 年10.48‰ 进一步下降至 6.77‰。从数据来看,我国“老龄化”与“少子化”现状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改革开放 40 余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平稳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依靠人口数量红利,大量年轻、成本较低的劳动力从全国各地涌入沿海地区的工厂,以出口导向的制造业体量支撑了国家的经济腾飞,若以国内生产总值来计算,我国经济水平排名是世界第二;若以购买力平价来计算,我国排名其实是世界第一。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生育率水平不断下降,劳动力人口占比于 2010 年至 2013 年间达到峰值。此后,我国劳动力人口数量的红利逐渐消失,经济发展速率也对应逐渐放缓。我国劳动力供给持续减少,加之其成本一直在提高,使得追求利润的、跨国资本控制的制造业企业不断向有着大量低价劳动力的诸如泰国、印度等地转移,对就业这个最大民生的影响十分不利。出于对全国多数家庭稳定性建设和社会长远性发展的考量,我们需要拿出能够与如今人口结构的不利影响做对冲的解决之策。
(2)加重养老负担
老年人口比例的不断上升,对于社会来说存在财政入不敷出的风险和“上有老下有小”夫妻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的两方面压力。一方面,参与劳动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少了,颐养天年领取养老保险基金的人多了,且二者的比例在不断地、严重地失衡,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所面临的入不敷出、收不抵支的风险就是未来退休年龄不断后调的根源。另一方面,我国的家庭结构已经由传统的多子家庭、大家庭模式转变为“422”或“421”模式,即“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父母亲、我的一个兄弟姐妹和我或者只有我”,意味着两个“中年人”要照料四个“老年人”和一到两个“少年人”,当代年轻人的压力可想而知。大家若能保持健健康康、平平安安的状态还好,问题是老年人几乎不能避免会出现失能失智的情况,尤其是遇到多位老年人需要同时被照看时,“孤立无援”的夫妻双方不得不独自面对这种生活境况,其负担和压力则会被无限放大,使社会的不稳定性增加。
(3)挑战现有经济模式
“老龄化”“少子化”的命题本身,就是基于劳动这个事情来展开的:年龄大小本不应有价值上的区分,但若以有无劳动能力以及劳动能力的大小来评价,确实老年人和小孩群体体力劳动产出远不及中青年人。
对于出口、投资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来说,孩子少了、老人多了,能提供体力劳动产出的人数必然会不断减少,体力劳动人口在缺少的情况下,能进工厂、下工地的工人就会“物以稀为贵”地被动提高其劳动力售价。对应地,制造业产品的成本和服务业商品的价格也会水涨船高,影响到我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全球化经济竞争力,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增长。
但如果从消费的角度来看,哪一人群的潜在消费能力最大?勤俭节约、储备深厚的老年人。哪一人群的消费需求最大?被看做是个人、家庭、国家的希望和未来的孩子们。所以,“老龄化”“少子化”是出口、投资的困难,但同时也孕育着激活消费、扩大内需的机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笔者认为且坚信,我国经济前景一片光明。
2.独居者的身心“裂痕”
专业术语对于“孤独感”的定义是对人际关系需求度的主观感受,我国文化对于“孤独”这一处境的最重程度描述为“鳏寡孤独”,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研究指出,孤独感是一种独立且负面的情绪变量,长期感到孤独对于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十分不利。人们孤独感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独居”这种居住类型。独居并不仅是指“独自居住”,它还意味着独居者社交关系的萎缩、情感纽带的断链、社会网络的破损,也就是我们讲的“鳏寡孤独”。研究认为,已婚且与家人生活在一起的人比未婚且独居的人孤独感体验程度更低。相较于年轻群体,老年人对于孤独的感知和体会有过之而无不及。老年人在独居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一系列与孤独高度关联的症状,不仅有心理层面的寂寞、焦虑,还有生理层面的身体疼痛。这一情况虽然在年轻人群体中体现不明显,但不可否认独居亦会对该人群的社交频率和深度产生消极影响,进而影响到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程度。
3.“失亲”孩童的成长障碍
研究表明,早年亲子分离对青少年成年后身心健康有着长期不利影响。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被语言、社会、文化所规训,其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必然导致“人格层面的精神病态化”。如果将这一状态定性为消极的心理表现,那么“失亲”孩童往往因为缺乏正向引导,将会出现更多更大的心理问题。虽然在笔者看来,多数家长因自己的人生课题还未妥善解决,使得其对后代成长为可堪大用的人才的过程并不一定能发挥多大的积极作用,但从社会规训追求稳定的价值导向来说,“父母双全”的孩子更不容易惹出大的“祸端”。大量司法案件数据显示,“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词之一,笔者此处没有带着任何感情色彩做出评价的主观偏见,只是想通过阐述客观事实引起大家对此类问题的警觉和重视。
研究发现,双亲抚育的关键之处不在于为儿童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物质保障,而是在于能够提供心理建设层面的情感引导和支持。相反的,因异地工作生活、婚姻破裂等引发的亲子分离,都可能导致孩子因成长过程中缺乏照顾和支持而产生心理问题,这些不利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不易察觉且长期的。
(三)低婚育率需要有力举措加以控制
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经验来看,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日益繁荣昌盛,低婚育率似乎是发展必然要面临的问题。虽然绕不过去,但是不代表可以消极对应。不论是从个人身心健康的微观层面,还是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宏观层面考量,低婚育率都是一个十分不利的因素,需要通过立法、教育、行政、司法等等途径加以控制。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人本思想,以及“出礼入刑、隆礼重法”、以礼为主的“情理法”相统一的治国方略,并有“天下无讼、以和为贵”作为法治价值的核心,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举措在蕴含的道理哲理方面高度一致,能够为突破当今社会低婚育率“困局”提供充足的历史经验和法治智慧。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助力“破局”低婚育率的价值体现
(一)本土文化具有“靶向治疗”的优势
要解决自己的发展问题,就得从自己的文化入手。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时,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将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法治、文化建设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可见二者关系之不可分。自“禹传启,家天下”的夏朝以来,中国法律便在广阔的华夏大地上孕育、成长,至今已4000年有余。这一法律充分体现在长江黄河流域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耕生活中,体现在书同文、车同轨的郡县制行政系统上,体现在以“仁”为核心的“三纲五常”的儒家思想里......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法文化虽遇百折而不挠,勇克时艰,代有兴革,形成了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影响深广的中华法文化体系,并因其连续性、特殊性、包容性,成为世界法文化史上最为绚丽的一章。”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深入研究包括从先秦思想家到清末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商鞅变法、贞观之治、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到清末的变法图强运动,从秦律、汉律、唐律到“六法全书”,从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朝廷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郡县制度、税负制度、盐铁专卖制度、军事制度到近现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智慧源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在我国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推动和谋划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具有极强的问题指向性和举措科学性,毋庸置疑能够解决我国社会问题。
(二)“以人为本”是解决婚育问题的前提
千百年来,结婚生子对于中华儿女来说,都是人生的头等大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个人在情感上对于结婚生子这件事至少应该是不拒绝的。所以,婚育作为人的基本权益,需要通过诸如法律的手段进行全方位保障。在当代中国,法律在党的领导下保障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在法治上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要条件。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立场,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法治中国建设的不竭动力,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旗帜和强劲动力源。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理论与实践探索创新的结晶,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做了全面规范,强调了关键价值,阐述了核心理念,要求我们进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表现在司法工作层面,就是既要“案结”,又要“事了”,更要“人和”,强调了“以文化人”的精神关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同时,也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意在以法治手段为保障,以文化建设为根基,使得婚姻、生育回归丰富个人生命体验的本质。
三、法治在各项社会活动中“挽救”婚育率的途径
(一)体制机制改革众望所归
1.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后称《决定》)。在税收方面,强调“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在分配方面,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
自上世纪 90 年代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土地出让金便成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以房地产为核心的基础建设投资为发展注入强大动能,将我国的城镇化率一路提升至如今的 66.16%。同时,全国超过 8 亿人负债,人均负债金额超 15 万元。房地产作为税收手段,是时候退出历史舞台了。笔者看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于财税、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历史上各时期“均田亩”“轻徭役”等一系列惠民良政都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笔者坚信,在党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之下,广大劳动人民的获得感必将稳步提升,利于婚育率不断回升的生产关系也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2.全面二孩政策的延续
迎接“老龄化”与“少子化”的挑战,首先要有政策层面的支撑。从“少子化”问题切入,以实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来鼓励生育是必由之路。前文提到。我国普遍允许生育二孩政策于 2015 年底发布,此后的短时间内,我国出现了一个时间段的生育小高峰,说明部分育龄人群的二孩需求得到了释放。如此也就好理解,生育小高峰没有也不能成为常态,不想生孩子的多数年轻人并没有被全面二孩政策影响。
目前,房产作为年轻适婚群体结婚必备的资产,已经占去绝大多数就职于私营企业的夫妻二人未来 20 到 30 年 50% 以上的收入,这还是建立在双方父辈付得起房产首付且自己不会长期失业的基础上。确定的高额婚姻成本和不确定的未来生活,年轻人不仅不愿意生孩子,甚至已经对婚姻产生抵触情绪。为切实提高年轻群体的生育意愿,尽快建立惠及全体儿童的基本的服务制度是一方面,如何让儿童能成长在竞争压力更小、人生选择更包容的社会环境中,是更重要的另一方面。
对此,《决定》中提到:“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
(二)完善青少年高校教育体系中的婚恋教育内容
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婚恋教育的内容,多数家长和教师也对青春期少年对异性萌生好感的情况持有如临大敌的态度,使得多数年轻人对恋爱、婚姻的认识不客观、不全面、不深刻。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中明确指出,要“将婚恋教育纳入高校教育体系,引导青年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
目前我国各地高校已将婚恋教育作为保障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来推动落实,也对高质效开展婚恋教育作了积极探索。但是,高校婚恋教育相关工作仍存在工作理念不够科学合理,对大学生婚恋生理、心理及现实需求把握不够准确等等不足,相关内容仍具有“教育内容相对单一、不贴近学生实际生活、缺乏应有的生动性和实践性”等特点,未能切实发挥高校婚恋教育引导大学生正视恋爱和婚姻作用。对此,各地行政部门可结合自身情况,通过依法建章立制对高校开展婚恋教育的成效进行打分评级,以此督促高校婚恋教育内容体系充分考虑教育内容蕴含的知识和精神内核,在做到教育紧紧围绕大学生婚恋过程中的生理、心理及现实需求的同时,又契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新时代人才立体且全面的要求,将婚恋教育内容体系构建为既符合大学生婚恋发展需求又蕴含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青少年成长“助推器”。
(三)保障工人福利待遇,大力发展工人阶级文化
我国《宪法》总纲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开篇就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的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工人阶级理论,是新时代发展和壮大工人阶级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从发达经济体的经验来看,工人阶级文化的建立、发展、完善,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即便没有资产阶级那样大量剩余的物质条件,工人阶级也能够从参与社会劳动、享受社会保障中,获得足够维持个人扩大再生产的物质支持。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要发展工人阶级文化,可能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大私营企业主不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不依法保障女员工产假权益的惩戒力度。进而通过转移支付全面提升工人的福利待遇,减小社会不同阶级的贫富差距,让广大工人阶级劳动者首先在物质层面加强自身身份认同。
结合我们国家现阶段基本国情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且出口、投资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已趋于疲软。具体表现为,出口方面,因世界经济周期性波动、下行导致外部需求不稳定、萎靡,我国出口订单相应地大量减少,第二产业制造工业及为其服务的第三产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也大幅缩减,民生问题成为社会第一大问题;投资方面,随着全国范围基础建设的逐步完备,我国城镇房价这一城市生活的门槛已经来到了足以让绝大多数家庭倾尽所有物质储备的地步。为解决这一发展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那么基于工人阶级作为推动国内大循环建设的绝对主力的定位,我们不论是从为了丰富劳动人民精神生活的主观层面,还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客观层面考量,都需要一套健康、科学、完备的消费文化来为其消费行为做支撑、指导。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机制的改革,《决定》用了 1200 余字进行部署,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浓缩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要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在党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之下,广大劳动人民的幸福感必将稳步提升。
(四)建立、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措施
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遍存在离婚率攀升的情况,基本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一揽子政策试图抑制该行为。美国、英国和韩国也有与我国“离婚冷静期”相类似的制度,主要是针对冲动类型的离婚。总结域外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经验,其中通过引入婚姻咨询、调解机构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配套,可以看做是对全年龄段婚恋教育不足的补充手段。
2020 年 8 月,民政部与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就包括通过适当的调解、辅导干预来化解处于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危机的有关表述。设立婚姻咨询委员会来落实相关工作,是经社会实践检验的有效方法。婚姻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委员会的常任成员,可由婚姻登记机关聘请专业的婚姻法专家、教育学专家、心理咨询专家等人员组成。另一部分可借鉴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模式,在委员会登记有意向参与婚姻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各自的时间安排参与调解工作。同时,也可以由专业的家庭社会调解机构来处理相关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此来减轻人民法院因案多人少矛盾造成的办案压力。如此,既能帮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其婚姻问题的成因,为其即将破裂的婚姻和家庭提供再次踏上美满之路的机会,又能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积累实践经验,举一反三地为其他现象级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思路。
四、结语
结婚生子是人的基本权利,凭人们的主观意愿进行自主选择,是明显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和文化走向影响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和精神文化的丰富,是一个长期过程,且不论我们怎么做,在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婚育率大概率是要持续走低的。对于这个趋势,如临大敌的态度和任何带有强制性色彩的举措,都可能适得其反,决策者要对适龄婚育青年的诉求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包容。同时,将工作重心持续地放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这两个“牛鼻子”上面,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调整解决之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可以从建构婚育友好型社会层面提供足够的智慧,还可以在助推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构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的科学规划和战略部署,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涵养新时代法治精神,以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成果助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将我国社会婚育率的回升建立在人民群众幸福感不断提升的基础之上。
(作者 孙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