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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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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7 09:57:08 打印 字号: | |

信访须知

 

一、来访人应出示身份证件,告知最新通信地址及联络方法,遇有通信地址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补正,以便联系。

二、集体来访的,应选派代表反映问题,选派的代表不超过五人。

三、来访人员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并应自觉接受值班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

四、来访人应当文明来访,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和无理纠缠;不得有贬低他人人格的语言;不得煽动他人闹事;不得酒后来访。

五、来访人必须保护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的人身权利,不得将他们弃留在信访接待大厅。

六、来访人必须遵纪守法,爱护公物,不得在来访中寻衅滋事,破坏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或者跟踪、纠缠法院接待人员。

七、来访人在接待完毕后,应当离开接待大厅,不得在大厅及办公区域内逗留。对妨害法院工作秩序的闹访者由司法警察强制带离。

对于来访人扰乱接访秩序的,视其情节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强制带离、治安处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条例》(摘录)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摘录)

 

第一条  申诉信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引导。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解决申诉信访人员实际问题的同时,对有轻微缠访、闹访行为的, 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准许,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进入。

第七条  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

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第八条  申诉信访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

(二)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

(三)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教唆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

(四)实施自杀、自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故意损毁、占用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财物;

(六)在人民法院滞留或者将年老、年幼、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人民法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条  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固定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哄闹、冲击安检口或者煽动他人哄闹、冲击安检口;

(二)打砸安检设施,袭击、侮辱司法工作人员;

(三)殴打其他申诉信访人员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企图进入人民法院;

(五) 其他严重扰乱安检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诉信访人员在人民法院门前非法聚集、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安岳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