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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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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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方式和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方式和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4、如果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同意选择以电话、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接收诉讼程序性法律文书,则法院拨打或发送的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到达的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送达; 5、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确定的送达方式和地址有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案件受理人民法院,未书面告知变更的,以其原确认的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6、本确认书法律效力自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字(捺印)确认起生效,送达效力延续至本案执行阶段; 7、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确认送达方式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可以退回诉状或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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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址 及 方 式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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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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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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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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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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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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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电子送达 |
□ 同意 □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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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方式 |
短信、彩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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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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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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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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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确 认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方式或地址用于接收法院法律文书,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等各项内容均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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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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