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用人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四川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是指非经组织人事部门招录,而在我院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警务辅助人员、驾驶员等。
第三条 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督察室)主管,主要负责对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用人员的相应管理;聘用人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书记员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警务辅助人员需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退伍、转业军人可适当放宽),驾驶员需要符合省高院关于车辆管理规定中相关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用
第五条 本院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由政治部(督察室)结合本院工作需要,拟定方案(包括聘用岗位、聘用数量)并报院党组讨论通过,按相关程序择优聘用。
第六条 对拟聘用的人员应先试用,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经院党组批准完善相关的聘用手续。由本院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聘用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四章 解聘
第七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予以解聘并将解聘通知书送达劳务公司:
(一)试用期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利用职权、工作身份谋取私利,经查证属实的;
(五)依法被追究治安、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单位财产损失、形象受损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连续旷工5日,一个季度累计旷工10日或一年累计旷工15日以上的;
(八)不宜从事合同约定工作,也不宜或不愿从事法院其他工作的;
(九)因政策性原因需要解聘的;
(十)不适宜继续在法院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聘用人员申请辞职的,辞职申请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交政治部(督察室)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督察室)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聘用人员自批准之日起方可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开。离职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离职前办完全部工作移交手续。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必须恪尽职守,钻研业务,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庭室做好送达工作,按照有关送达工作的规定完成送达任务;
(二)在人民法庭工作的,负责所在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在机关工作的,协助负责法院大楼审判区和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法院大楼正常的办公秩序。
(四)所在部门及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驾驶员)工作职责按《安岳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从本人的补助和福利中扣出,连同单位负担的部分,由本院一并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工龄工资,满一年后,从次月开始增加工龄工资50元/月。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年终奖励标准:聘用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给予12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参照《安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按本院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规定审批。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按本院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第七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政治部(督察室)负责所有聘用人员的招录、政审、管理、调配、培训及考核工作;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通知聘用人员与劳务公司的合同签订、解聘以及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等事务性工作;
(三)分配在各部门的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该部门负责,并按要求提出考核意见及辞退或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的意见,做好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和不再续聘聘用人员的工作、案卷、物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考勤、着装等纪律作风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待人热情、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
(三)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第八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依据和标准,适用本院同类其他工作人员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制度有特别规定,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与本院其他同类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和惩戒的实施,适用本院同类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即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