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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倒查追责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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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14 10:54: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法院干警主动填报意识,强化对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责任追究,倒逼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地落实,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定期报告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和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的规定(试行)》,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概念】 本细则所称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倒查追责(以下简称三规倒查),是指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政治部(督察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职权对可能存在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形的启动倒查程序,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实行三规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查究、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三规倒查程序:

(一)干警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或违法审判被立案调查、审查的;

(二)案件引起重大涉诉信访和负面舆情的;

(三)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案件的;

(四)被评查认定为重大瑕疵不合格案件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程序启动】 法院干警存在第四条规定适用情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启动三规倒查程序。

涉院班子成员的,在七日内由政治部(督察室)报请院长同意后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启动倒查程序。涉非院班子成员干警的,由政治部(督察室)报请院长同意后启动倒查程序。

第六条【倒查方式】 三规倒查程序启动后,派驻纪检监察组、政治部(督察室)应当成立倒查工作小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一)询问干警本人及相关案件关系人。

(二)调阅案件卷宗材料。

(三)核查记录、报告情况。

(四)向纪委、监委等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五)必要时将案件移送审管部门进行重点评查。

(六)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核查方式。

第七条【倒查内容】 三规倒查应当围绕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核查:

(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及未如实记录、填报情况。

(二)是否存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及未如实记录、报告情况。

(三)是否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况。

(四)是否存在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和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及未如实记录、填报情况。

(五)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责任追究】 经倒查核实法院干警存在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形的,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对违反三个规定情形主动记录、填报的应依法保护,如应当追究其他责任时,主动记录、填报行为可作为从轻情节。

未记录、填报或未如实记录、填报违反三个规定的,在依法追究其他责任的同时,应视情节进行从严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谈话诫勉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监委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线索处置】 经倒查发现其他人员涉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线索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问题线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发函移送其所在单位或县纪委监委。

(二)发现其他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问题线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管理权限的法院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介组织人员与办案人员有不当交往行为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函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四)发现案件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与办案人员有不当交往或其他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视情节进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三规倒查程序启动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认定、责任追究、线索处置等程序,并形成书面倒查报告。因特殊情况,规定时间不能完成的,需报请院领导同意延期。

(一)本院自行启动或市中院发函责令启动倒查程序的,倒查结束后应形成倒查报告经院长审签后书面报告市中院督察部门并同步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启动调查程序的,倒查结束后处理情况应通报市中院党组。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 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应当将法院干警违规过问案件和未如实记录报告受处理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将处理情况与绩效考核、职级晋升、评优评先挂钩。

将落实三规倒查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法院干警,是指本院全体在职人员,含聘用制书记员、辅警。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法院发布新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安岳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