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从事法律执业的监督管理,严防违规干预过问司法案件、搞利益输送等司法掮客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共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离任谈话】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离任前,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离任工作人员进行告知谈话,当面向其释明离任后竞业限制相关规定,严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相关纪律规定;原工作单位应当与离任工作人员签订《自觉遵守任职回避及竞业限制规定承诺书》并建档留存。
第二条【竞业限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离任后从事法律执业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管理。
第三条【信息抄送】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原工作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离任文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申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执业资格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并在批准相关执业资格后一个月内通报原工作单位。
第四条【平台建设】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离任工作人员从事法律执业信息共享平台,适时掌握离任工作人员法律执业信息动态。
第五条【预警监管】法院、检察院应当健全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案件当事人信息同步录入机制,完善司法机关离任工作人员代理案件自动识别预警系统,并将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代理案件一律纳入重点案件监管范围。
第六条【资格审查】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离任工作人员以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严格审查,按相关规定对不符合代理条件的依法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七条【记录留痕】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有违规打探案情、过问案件、非正当渠道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以及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情形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记录、如实填报。未如实记录填报的,按照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线索移送】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离任工作人员违反竞业限制规定、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和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监督惩戒】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担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对因送礼行贿、搞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兼职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会商机制】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研判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本规定所称离任工作人员,是指退休、调任、转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检察院的原政法在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