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选任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激发和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着力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新时代法院铁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安岳县乡镇和县级部门(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安岳县县直部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 民主集中制;
(七) 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章 竞争上岗
第四条 我院中层职位出现空缺,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进行补配。个别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或者无法形成竞争的,可不进行竞争上岗。
第五条 参加竞争上岗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实践经验,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职工作相结合,实绩较为突出;
4.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5.坚持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6. 受党纪政纪处分不在影响期内。
(二)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
1.中层正职:具有公务员身份,年龄45周岁以下,任中层副职1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现任中层正职报名的,不受年龄限制;特别优秀的,经党组研究,条件可适当放宽。
2.中层副职:具有公务员身份,且试用期已满,年龄4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现任中层副职报名的,不受年龄限制;特别优秀的,经党组研究,条件可适当放宽。
3.业务部门中层正、副职职位应当具有员额法官身份。综合审判业务部门中层正职职位应当具有员额法官身份,副职职位一般应当具有员额法官身份。
4.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职位应具有司法警察身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竞选人选: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中层干部的。
第七条 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一)动议。根据职位职数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院党组书记同意,由分管政工人事工作的领导牵头,政治部承办,在充分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初步建议,报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形成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请县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公布相关情况。政治部发布公告,将竞争岗位、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等情况向全院干警公布,并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公开报名。采取个人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干部于规定之日前到政治部报名,每名干警只可报名1个职位。报名人数与竞争上岗职位须有一定的差额数方可进行。必要时,经党组研究,每名干警可报名2个职位。
(四)资格审查。政治部对报名人选所填报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具审核意见,报院党组审定后,公布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名单。经资格审查,同一类职位报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未形成竞争的,则缩减该职位竞争上岗名额,直至形成有效竞争。
(五)竞职演讲。院党组成立评委会,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专委等组成。召开机关干部职工会议,由竞争上岗人员就自己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德才表现、专业能力以及对拟竞争职位的认识等情况进行演讲,评委会对竞争上岗人员演讲情况进行现场评分,当场公布得分。
(六)民主测评。竞职演讲结束后,组织全院干警对参加竞争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同一职位的竞争人员排列在一起。民主测评分A、B、C票,党组成员、专委、执行局局长、退二线领导干部填A票,中层干部填B票,其他正式干警填C票,A、B、C票分别占40%、40%、20%权重,主要测评是否同意竞争人员拟任该职位。
(七)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职演讲、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干部一贯表现等情况,院党组集体研究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注意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
(八)组织考察。考察对象确定后,报请县委政法委牵头组成考察组,通过考察谈话、听取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实绩、担当作为等情况,并同步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党风廉政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
(九)讨论决定。院党组根据人选竞职演讲、民主测评和考察等情况,结合干部一贯表现,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十)任前公示。在党组讨论决定后,对拟任人选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向县委政法委报送任职请示文件,待县委政法委下发任职通知后,党组指定专人同任职人员进行任前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并将任职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报送县委组织部装入干部人事档案。涉及双重管理的中层干部任免,应在讨论决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三章 轮岗交流
第八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能力的;
(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九条 轮岗交流适用情形:
(一)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中层干部应当轮岗交流。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中层正、副职满10年的应当轮岗交流。因工作需要暂缓轮岗交流的,经院党组讨论决定,报请县委组织部同意。
(二)同一部门正、副职都达到轮岗交流任职年限的,应先轮岗交流正职。
(三)对岗位经历单一的中层干部,应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
(四)干警向院党组申请,希望通过轮岗交流提升能力素质、拓宽职业发展前景的,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可以轮岗交流。
(五)因任职回避、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十条 中层干部身体、工作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应免去所任中层职务。
第十一条 同一部门同时轮岗交流一般不超过2人,同一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暂缓轮岗交流:
(一)因职责需要正在参与重大工作任务尚未结束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十三条 根据职位职数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院党组书记同意,由分管政工人事工作的领导牵头,政治部承办,在充分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轮岗交流动议方案,报经党组书记审定后,提交党组会研究,然后报请县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后按干部任免、调动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健全激励机制,对多岗位历练中表现突出、综合能力强的干警,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建立轮岗交流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做好摸底研判,有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必须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内进行,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规定,任何人不得借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得借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决定。接到任职通知后,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对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应就地免职,并视其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政治部(督察室)负责对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控告,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根据院党组研究决定的意见进行解释,未尽事宜,由政治部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