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规范和改进院党组工作,明确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院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研究确定本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以及市中院党组的各项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保证本院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研究确定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和各项审判工作的重大部署及总结;
(三)需要向县委和中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研究确定本院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法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本院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讨论决定干警的录用、调入、调出;
(八)讨论决定本院干警和部门的表彰奖励;
(九)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院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院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院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院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六条 院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院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不搞临时动议,不讨论在党组会前未列入研究议题的事项。会议日期、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应当提前一天书面通知院党组成员。
第四章 议事组织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形下,可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组会议秘书由政治部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负责会务、日常工作。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院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书记应当对提请党组讨论的事项(问题)征求缺席党组成员的意见。必要时,在党组会议结束后,党组书记应当向缺席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的决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向党组会提交讨论的事项,应当由汇报人事先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或议题内容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院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讨论的事项及作出的决定,由会议秘书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决定、决议在正式对外公布前,参加党组会的人员(含列席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党组决定没有公布前,不得向外公开决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非党组成员因公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时,应经党组书记批准;档案管理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记录,更不得向他人泄露记录内容。
第七章 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需要改变党组决议的,要及时提交党组会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代表党组在公众中发表的重要讲话或向新闻媒体发表涉及本院有关情况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会讨论通过或者传阅同意。
第十八条 党组决定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党组成员报告,办公室负责同志协助催办。党组书记必须明确指出落实责任人、落实的时间、落实程度等。敏感的人事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无论落实什么问题的决议,落实责任人均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党组应及时听取分管党组成员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就党组决定执行情况的反映,如发现党组作出的决定确有失误或难以落实时,应及时复议,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