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诉讼需求,方便异地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解决当事人“异地立案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跨域立案服务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42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域立案服务工作的通知》【川高法明电(2019)137号】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跨域立案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不属于我院管辖的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首次执行和恢复执行案件,可向我院申请异地立案服务;对属于我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一审案件、首次执行和恢复执行案件,可以向异地法院申请跨域立案服务,而不受地域的限制。
对当事人起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跨域立案服务的管辖法院。接收案件材料的人民法院为跨域立案服务的协作法院。
第二条 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三条 立案庭是我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跨域立案统筹、办理、协助、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在我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工作。
第五条 立案庭跨域立案服务工作人员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管辖法院接收并审查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审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身份;
(二)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推送给管辖法院;
(三)代管辖法院送达立案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审查协作法院推送的立案信息并根据法律规定分情况作出处理;
(五)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本人申请跨域立案服务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起诉书及起诉证据材料。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资格证明及律师事务所函。
第七条 我院作为协作法院时,立案人员接收当事人跨域起诉材料后,应当按照登记立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的起诉符合登记立案规定的,登陆“四川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录入当事人信息,上传起诉材料,并通过该系统将信息推送给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决定当场立案的,立案人员应当将管辖法院推送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将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相关材料寄送至管辖法院。
(二)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登记立案规定的,立案人员应当分情形按照登记立案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专门工作人员应当跟踪督促跨域立案服务管辖法院及时审查协作法院传送的起诉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反馈至协作法院。
第九条 我院作为协作法院时,管辖法院对立案申请不能及时做出立案决定的,立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其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便于审判工作、便于当事人诉讼等原则决定送达方式和送达法院。同时,我院立案人员仍然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寄送至管辖法院。
第十条 协作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一条 我院作为管辖法院时,立案人员接到协作法院推送的跨域立案信息后,应当及时进入“人民法院办公办案平台15审判系统”或“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登记立案要求对跨域立案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对协作法院推送的跨域立案工作信息,我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经审查决定当场立案的,应当及时将决定立案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告知并完成送达工作。
(二)因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需要补正补充而作出退回处理的,应当将信息推送至协作法院。对于当事人完成材料补正补充后重新提交,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三)不能当场做出立案决定的,在收到协作法院寄送的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立案庭跨域立案工作人员要做好因违法起诉不收件、要求补正补充材料不被接受、以及管辖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等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