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资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安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的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本院干警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办公办案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标准定额包干,实行在限额范围内实报实销制,并应当月清月结,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月差旅费结算日。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转变作风的要求,合理安排办公办案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六条 建立健全办公办案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标准,控制差旅人员规模。
严禁开展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公务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为:
1.火车:硬席(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
3.飞机:普通舱(经济舱);
4.其他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二)公务出差至目的地,火车只有软席车次时,可按上一档次标准乘坐火车。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三)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按等级标准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酒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限额控制报销标准以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地区 分类标准 |
省外 |
省内 |
市内 |
县内 |
|
成都市 |
其他市州 |
||||
县、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详见附表 |
370 |
340 |
300 |
200 |
其余人员 |
320 |
300 |
260 |
180 |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饭店或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凡由接待单位协助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告知接待单位住宿限额控制标准,并向其交纳住宿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外 |
省内 |
市内 |
县内 |
|
内地 |
甘孜、阿坝、凉山 |
||||
标准 |
详见附表 |
100 |
120 |
80 |
80 |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安排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统一安排用餐的,应主动提前告知接待单位用餐控制标准,并自觉向其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院机关人员出差到县城规划区内(石桥铺镇、岳阳镇,下同)办事,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回家就餐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餐可报销误餐补助费30元,每天最多补助两餐。未经同意的,不得报销误餐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外 |
省内市外 |
市内县外 |
县内 |
标准 |
80 |
50 |
40 |
30 |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办事,因单位不能提供交通工具,而工作紧急又确需租用出租汽车到达目的地的,经分管(联系)院领导同意可据实报销县内交通费。
第六章 审批、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先审批、后出差”的报销管理原则。各部门因办公、办案需要外出的,应当提前3天在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平台中据实填写差旅申请单,并明确出差地点、时间、人员、具体出差事由,层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确因情况紧急无法审批的,可先行电话报告批准,出差返回后应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鼓励出差办公办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办公室派车的,应当提前1天在法院信息门户平台中公务用车栏申请用车,办公室应当在当天完成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日内办理所有差旅费报销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应根据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平台中差旅申请单进行转换报销,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联系)工作院领导审批后,送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以下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等级规定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有效票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定额补助标准和出差天数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另行报销出差餐饮、城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出差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部分的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超过当月限额的差旅费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主办方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在途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会议费或培训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学习(培训)的,凭主办方举办学习(培训)的正式文件,往返学习(培训)地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细则规定标准报销,学习(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按照培训管理相关细则规定标准执行,所报销的费用在“培训费”中列支。学习(培训)期间一律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组(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报销;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但参加组织部门安排的双挂双派、援助藏区、三村行动等上挂、外派、下派等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补助按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在国(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院领导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保证其真实性。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省内是指除资阳市外的其他省内市州以及所辖地区;市内包括雁江区、乐至县;县内包括院机关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各法庭工作人员到县城、各法庭工作人员到其他乡镇出差等情况。
县城规划区指岳阳镇、石桥铺镇。
第三十三条 上级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