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责令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将被一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此外,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下行为也会受到限制:
(1)金融机构将限制其借贷等金融活动,停办信用卡或降低信用卡额度;
(2)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3)工商管理部门将降低其信用等级,无法注册公司;
(4)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5)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
二、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10)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三、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者,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另外,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另行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