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给付内容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书;
3、申请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三、法院立案受理执行后,执行庭会怎样做?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
3、调查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国土使用权等财产情况;
4、对查明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处置(冻结、查封、划拨、提取、评估、拍卖、变卖);
5、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否进行协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进行协商,协商采取自愿原则,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五、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该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兑现。根据民事诉讼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自负的原则,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案件不能执行兑现的风险。
在经过法院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或由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是不是就不再执行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3-6个月内,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职责,采取了相应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裁定案件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温馨提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是将有财产且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执行到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更多是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所在。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要慎重选择交易对象,积极防范市场风险,进入诉讼后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源头预防“执行不能”的风险。要增进对执行难问题的理性认识,切实改变案件执行不了就是法院“执行不力”、生效判决就是“法律白条”的主观认识,树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