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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对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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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12-07 10:42:15 打印 字号: | |


安岳县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

对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外部协作机制建设,结合人民法院与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对接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网格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网格中心管理股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人民法院。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建立工作联络机制。人民法院、网格中心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事务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将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提交给对方,由对方落实转办。

第五条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人民法院与网格中心建立双向台帐,使与对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通知、会议精神、专项行动等信息实现无缝化常态化对接。

第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对接工作中发生涉执信访、上访等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

第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人民法院与网格中心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对接工作运行情况,分析对接工作存在问题、部署下步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达成的决议由领导小组部署执行。

第八条 建立奖励机制。根据当前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协助执行奖励机制,对积极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网格员进行奖励。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网格中心的主要工作及流程:

(一)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住所不明、流动频繁等情形,致使无法查明被执行人下落的,法院联络员将需要查找的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身份证号码等),通过联络平台(党政网)提交给网格中心联络员。网格中心联络员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待查信息分发给相关辖区网格员。网格员对具体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查找,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查找的结果告知网格中心联络员。网格中心联络员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络平台(党政网)反馈给法院联络员;

(二)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藏匿、转移、毁损财产等情形,致使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联络员将被执行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身份证号码等),通过联络平台(党政网)提交给网格中心联络员。网格中心联络员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待查信息分发给相关辖区网格员。网格员在条件允许和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具体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查找的结果告知网格中心联络员。网格中心联络员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络平台(党政网)反馈给法院联络员;

(三)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本着高效便民、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原则,网格员应积极协助法院工作人员,做好法律文书送达指引工作、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及对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见证工作;

(四)协助执行宣传及促进和解。网格员应积极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宣传,不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积极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及事前摸排和事后安抚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及流程。人民法院应积极协助网格中心加强对网格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培训工作主要以分片培训的方式,从法律法规的新增修改、协助法院执行的权限、技能技巧以及思想政治、廉政纪律等方面对网格员进行集中专门培训。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网格员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或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进行奖励。

网格员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或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四)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五)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网格员举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奖励。

网格员举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证据或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作伪证,妨碍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不实或者擅自挪用已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

(四)故意躲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

(五)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

(六)其它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提供法院未掌握的执行线索,使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兑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的金额或执行专项经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得以执行兑现的,按照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的金额或执行专项经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举报,查获逃逸躲避的被执行人,使之到案履行法定义务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举报查明伪证或其他拒不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的财产是法院已经调查掌握或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或采取执行控制措施的,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人民法院举报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经向执行法院申报登记的,法院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有效期 2 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对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岳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 9 26

责任编辑:安岳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