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司法局
安岳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
关于在全县进一步推行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推行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工作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岳县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工作制度
附:
安岳县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提出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调处矛盾纠纷,避免案件久调不决,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矛盾纠纷调解“三三调”工作制度是指对于矛盾纠纷根据调解具体情况可由人民调解小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调处三次的人民调解制度。
第三条 三类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各自不能超过一个月。调解小组经过三次调处不成功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调解小组所在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三次调解不成功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村(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四条 调解小组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移交矛盾纠纷卷宗前应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在五日内移交案件全部档案。
第五条 村(社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移交的矛盾纠纷后,认为应该补充调查和了解案件其他情况的,可自行调查,也可请求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该积极协助。
第六条 村(社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移交的矛盾纠纷后,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程序。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七条 村(社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前,应召集调委会委员、首席人民调解员,邀请司法所所长、人民法庭庭长等相关人员参与制定调解方案。
第八条 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独立调解、特邀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全力调处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保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第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案件的稳控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经过三处调处仍然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书面报告当地党委政府,说明相关情况。